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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规章
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行医管理措施
一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“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决定”,加强我院医德医风建设,在各项医疗活动中,要认真执行廉洁行医“十不准”,如有违犯,按医院奖惩办法严肃处理。
二、不准利用看病难、住院难(包括介绍看病、安排住院、手术等)机会以及利用处方、诊断、病假证明权牟取私利或索取、收受病人及其家属的财物。
三、凡能在本院完成的就诊、检查、治疗、手术等不得私自转到其它医疗机构、从中获利。
四、在外出会诊、讲学、协作、兼职中,经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,不准额外索取钱物。
五、为病人开药方,要合理用药,不开人情方。
六、在采购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建筑材料和其它物品时,如对方给予优惠,应该如实报告单位,不准个人索取和收受回扣、劳务费等。
七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,遵守财经纪律。
跗:医务人员廉洁行医“十不准”
一、不准向病人索要钱物。
二、不准接受病人“红包”,收取药品贿赂。
三、不准接受病人宴请。
四、不准向病人“搭车开药”。
五、不准对病人“冷硬顶推”。
六、不准乱收费。
七、不准开人情处方、病假条及诊断书。
八、不准私自在院外坐堂、向院外介绍病员、转院检查和手术。
九、不准在院内搞非医疗性第二职业。
十、不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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